咸阳劳动工伤律师

员工与公司借款纠纷如何处理?

当前位置 : 首页 > 劳动仲裁

员工与公司借款纠纷如何处理?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案情简介员工为落实公司在外省的项目任务,按程序要求在公司财务预借差旅费,之后因该款项是否用于出差,是否已报销冲账等引发纠纷,公司遂
关键词: 借款,如何处理,纠纷,员工

    案情简介员工为落实公司在外省的项目任务,按程序要求在公司财务预借差旅费,之后因该款项是否用于出差,是否已报销冲账等引发纠纷,公司遂将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其回还。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较为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二审依法驳归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即裁定驳归原告公司的起诉。

   2013年3月及6月,原告公司销售部员工冯某为落实该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任务等,填写公司借款单,分别借款4500元,6000元,该两张单据均有公司部分主管,分管领导及财务领导签字。

   原告公司称,冯某借款后经多次催促仍未回还,故起诉哀求法院判令其返还上述借款等。

   而冯某则称,其差旅发票分别通过邮寄,交由同事代其办理报销事宜,目前其与公司既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欠公司借款。

   该案审理中,冯某向法院邮寄了两份录音的文字资料,用以证实其已经将出差票据交给同事代办报销事宜,而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称冯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也没有将票据交归公司冲账。

   审讯结果法院一审以为,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借款单及庭审情况来望,冯某借款时确系公司销售部员工,且在借款用途一栏载明用于出差,执行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落实,公司虽以为其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但对此却未能提交证据证实。

   而从借款单的内容来望,冯某是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同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依照相关划定,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出差后,若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轨制处理。

   故裁定驳归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以为,在上述公司不能证实冯某借款系非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照相关划定驳归其起诉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此类纠纷应按内部财务轨制处理承办此案的法官王卫红说,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不通过官方金融机构,在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入行的一种借贷流动,因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特征,调整的是同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现实中,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因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同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轨制来处理,好比限期不回还可通过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解决等。

   该案中,公司与冯某的行为表面上虽符合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但冯某是该公司员工,借款用途是为履行公司任务,此项借款是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借款,且双方具有治理与被治理的隶属关系,双方的关系由劳动合同固定,双方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主体同等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题目的答复》的划定,对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冯某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轨制处理。

   同时,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员工出具的借款单上明确载明借款用于公司的项目落实及市场开发,且款项出借的程序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划定,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应属于纵向经济关系,涉案借款应为公司内部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调整的范围,原告公司无法通过民事司法路径获得救济,而需依照公司内部财务会计轨制解决处理。

   但假如借款员工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则该员工所为民事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当职工的行为转化为非职务行为时,即否定了其行为的从属性,遂成为同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这样公司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

   此外,假如员工在取得借款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借贷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同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

   据此,公司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员工回还公司借款。

   望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暖线:400-6436-5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补偿分歧理,进步征地拆迁补偿,立刻拨打律师维权暖线:400643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