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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方能获得什么报酬——浅谈——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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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方能获得什么报酬——浅谈——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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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人进行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3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1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1百。 在任何情况下,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