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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反悔拖延不办理离婚—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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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反悔拖延不办理离婚—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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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1方反悔拖延不办理离婚手续,另1方可以起诉离婚【案例分析】2003年3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1月31日生养1男孩,取名董博。2007年年底双方在卢氏县城关镇玉皇花园小区购买129平方米房屋1套。被告辞往在县城的工作后,独自到广州打工,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11月7日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均同意离婚,针对子女,财产,债务达成了初步意见,但未到民政部分登记离婚,2009年11月19日原告起诉来院。 【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3年4月结婚,2006年生养1男孩董博。因为对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生性多疑,为此双方多有冲突,并提出与原告离婚,现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用度。   被告辩称,夫妻之间有争吵很正常,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离婚协议书1份,目的证明被告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占有异议,以为对协议内容不清晰。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庭审调查,综合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以为,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经本院调解无效,双方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离婚,因此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工作及糊口不乱,孩子董博跟随原告糊口,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抚养用度从其商定,由原告自己承担。夫妻共同财产房屋1套,双方确认房屋价值15万元,回原告所有,但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7.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但双方就债务的承担方式作出了商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2条之划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高雅娟与被告董海锋离婚。   2,婚生子董博由原告抚养,抚养用度自理。   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卢氏县城关镇玉皇花园2号楼3单元5楼西房屋1套,回原告所有,原告支付给被告7.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旬日内履行。   4,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分析】本案中,原告,被告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书,但是,被告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导致原告起诉到法院,那么,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呢,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法律划定,此份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在离婚只是签订,假如没有附件办理离婚手续为条件,那么协议书就是有效,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证据使用,本案也恰是根据此份协议书处理财产分配题目的。